云南丽江市2015年种贷款财政贴息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养殖知识网 发布时间:2015-09-14
云南丽江市2015年种贷款财政贴息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为贯彻落实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意见》〔2015〕15号文件精神,切实发挥好农业产业化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导向功能,建立健全金融资本对农业产业化的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全市高原特色农业产业化发展进程,根据《丽江市农业产业化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结合全市各重点培育的高原特色优势产业实际,特制定本项目申报指南。
一、工作目标
通过农业产业化项目贷款财政贴息,构建融资平台,拓宽融资渠道,引导金融资本投入农业产业化建设领域,推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发展壮大,带动农民发展标准化、规模化产业基地,实现农民持续增收,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
二、贴息范围和支持重点
(一)贴息范围。全市符合规定条件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包括农业、林业与生物创新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现代农业林业庄园和其他规模化、标准化农业产业化经营者。优先扶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项目;对农户带动能力强、组织化程度高并与农户利益联结紧密的项目;国家、省、市级评定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二)支持重点。龙头企业享受财政贴息的银行贷款限于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含基建和更新改造)、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季节性收购加工所需农产品的流动资金贷款,对其他贷款不予贴息。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享受财政贴息的银行贷款限于适度规模化、标准化的特色优势农产品原料基地建设,对其他贷款不予贴息。财政对龙头企业贴息的重点是农产品加工、规模化、标准化的特色优势农产品种(养)基地建设项目,新产品研发加工、市场开拓项目、农业旅游业融合的农业观光项目;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贴息的重点是优势农产品原料基地建设项目。
三、申报条件
(一)项目与农业产业关联度高,新技术运用广,发展前景好,投资效益显著,对当地经济结构调整和财源建设贡献较大,带动农户多,增收效果显著。
(二)2015年1月1日起从银行或信用社取得的贷款,或2015年前取得在2015年实际使用的贷款。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了扩建、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引进和种(养)基地建设项目,且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履行了合法审批手续,已动工在建、竣工或投产使用。
(四)银行或信用社贷款已落实到账,会计核算制度健全,专款专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贷款手续齐备。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是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济实体。家庭农场必须是经市级农业管理部门认证获得证书资质。
(六)银行信用良好。
四、贴息标准
贴息资金按照“突出重点、择优扶持、额度控制、先付后贴”的原则,由实际到位的贷款额、相应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和贴息期限计算确定。
(一)贴息时限。按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银行贷款实际到位额度为计息依据。贴息期限按实际贷款月折算。
(二)贴息额的计算。实际到位的贷款额×同期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贴息期限×贴息率(60%)。
(三)贴息额度。龙头企业年贴息额不超过100万元;专业合作社年贴息额不超过50万元;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年贴息额不超过20万元。
(四)申报时限。2015年度申报贴息贷款分两个时段:分别为2015年9月1日前;2015年11月25日前。
(五)当年已获得中央或省级财政贴息的项目(包括企业、合作组织和个人)不再享受市级财政贴息,原则上不重复计发。年度内已获各级支农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不再安排贴息资金。
五、申报程序
农业产业化银行贷款贴息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和自下而上的原则逐级申报。
(一)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生物创新产业企业、专业合作社或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向注册所在地的县(区)级农口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申报项目,对符合要求的项目逐级上报,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市农业、林业、创新办等农口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各县(区)申报项目审查并签署意见后,以正式文件附相关资料汇总报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市财政部门和市农业、林业、创新办等农口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合作组织或农户申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评定。
六、申报资料
(一)丽江市农业产业化贷款贴息资金申报表(详见附件1);
(二)县(区)农业产业化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汇总表(详见附件2);
(三)法人执照副本、家庭农场认证资质证(复印件);
(四)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
(五)支付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必须由开户行盖章(原件)后,在12月25日前提供;
(六)龙头企业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财政贴息资金专款专用诚信承诺书;
2.银行贷款到帐凭证(复印件);
3.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4.证明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或用于流动资金的相关材料;
七、相关要求
经营主体应确保申报贷款贴息的凭证材料真实完整,下达的贴息资金要专款专用,若发现经营主体弄虚作假骗取贷款贴息资金,采取以下措施处罚:
(一)列入黑名单,今后不再受理该经营主体贷款贴息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补助资金项目的申请。
(二)停止拨付贷款贴息资金并追回已拨付的贷款贴息资金。
(三)将该经营主体的诚信情况通知诚信发布机构。
(四)对弄虚作假骗取贷款贴息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项目申报实行“首问责任制”,县(区)农业、林业、创新办等农口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人,应在审核申报材料上签名确认,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申报材料一式二份以县(区)农、财联合形成的正式请示文件报市产业办。严格方案报送要求,市级对贴息资金汇总表填报不准确、手续不齐备、资料不完整的申报项目,视为无效申报。
(六)市级财政部门对各地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查后,确定项目,下达资金。县(区)财政部门收到市级贴息资金后,对下达的申报项目进行再次审核属实后拨付资金。
(七)贴息资金实行县(区)财政报账制管理,必须专款专用。市产业办会同财政部门将不定期抽查上报项目,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市级财政贴息资金的,收回其贴息资金。
(八)对专项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发现的骗取、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行为的,按《财政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违纪责任。
丽江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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