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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3年吉林林蛙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养殖知识网     发布时间:2015-08-27   
关于申报2013年林蛙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有关市(州)农委、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财政局,县(市)农业(特产)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组织开展好2013年林蛙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根据《吉林省特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范围及条件
    (一)标准化封沟养蛙示范基地建设项目。申报单位现有蛙场林地规模在1000公顷以上,有5年以上连续养蛙历史,蛙场“三池”齐全,技术成熟。以长白山林蛙为种源,生产性能好,有3年龄成蛙3万对的繁种能力,商品林蛙回捕率达到5%以上,能对周边养蛙户传授技术和经验,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二)林蛙产品精深加工项目。企业有较强的科研队伍和研发能力,加工工艺科学,设备先进,有精深加工产品,每年转化原料蛙油0.5吨以上,有专利产品或自主品牌,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三)吉林长白山中国林蛙油地理标志保护项目。在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地理标志产品 吉林长白山中国林蛙油》(GB/T 19507-2008)中确定的20个县(市)(见附件2)范围内注册的林蛙油加工企业,以本地域内养殖的中国长白山林蛙为原料来源,企业有较强的科研队伍和研发能力,加工工艺科学,产品种类多,有自主品牌,并占有较大市场份额,年转化原料蛙油1吨以上,经省级以上资质检测部门检测并获得产品检测合格报告,2013年拟申请使用吉林长白山中国林蛙油地理专用标志的林蛙油加工企业。
    (四)吉林长白山中国林蛙油地理标志宣传项目。能统筹安排林蛙油地理标志宣传工作的服务部门,通过媒体、广告、宣传册等手段宣传长白山林蛙油地理标志产品,树立地理标志品牌形象,打造标志品牌,提高市场认知度,逐步形成品牌带动,产业化发展的良好格局。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主体
    林蛙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以林蛙养殖户、协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企业、服务部门为基本申报单位,每一基本申报单位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各项目单位同一项目内容不得多头重复申报。
    (二)申报资金额度
    标准化封沟养蛙示范基地建设项目,申请财政补助资金额度不超过20万元;林蛙产品精深加工项目,申请财政补助资金额度不超过30万元;吉林长白山中国林蛙油地理标志保护项目,申请财政补助资金额度不超过40万元。
    (三)申报指标
    吉林市、通化市、白山市、延边州及所属各县(市)申报数量不超过2个;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县(市)申报数量不超过1个;吉林省森工集团及所属森工企业申报数量不超过2个(由省森工集团统一组织申报),延边州林管局所属森工企业申报数量不超过2个(由延边州林管局统一组织申报)。各地要严格按规定进行申报。
    (四)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要件。
    1、申报标准化封沟养蛙示范基地建设项目:
    (1)农业、财政部门联合项目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标明所申报项目内容,包括申报项目名称、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建设内容、申请金额及申请资金用途等,以下同)。
    (2)项目申报书(见附件1)。
    (3)法人执照原件(经确认后退回,以下同)及复印件。
    (4)土地使用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原件(不得超过使用期限)及复印件。
    (6)其它材料。
    2、申报林蛙产品精深加工项目:
    (1)农业、财政部门联合项目申请报告。
    (2)项目申报书(见附件1)。
    (3)法人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产品注册商标原件及复印件。
    (5)产品专利证书、品牌产品认证等有关证明材料。
    (6)相关科技成果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申报吉林长白山中国林蛙油地理标志保护项目:
    (1)农业、财政部门联合项目申请报告。
    (2)项目申报书(见附件1)。
    (3)法人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省级以上资质检测部门出具的申报地理标志产品检测报告。
    (5)产品注册商标原件及复印件。
    (6)产品专利证书、品牌产品认证等有关证明材料。
    (7)相关科技成果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吉林长白山中国林蛙油地理标志宣传项目:
    (1)单位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2)法人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项目申报书。
    三、申报程序
    (一)项目初审、申报。各市(州)、县(市)农业(特产)、财政部门对本地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现场核实后,于4月30日前,将农业、财政部门联合申请报告及申报材料报省财政厅农业处和省农委(由省园艺特产管理站代收),省直基层申报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申报。项目严格实行一次性申报制度,且一经报送,不得进行任何调整及变更,逾期未报送的,不再受理。
    (二)专家评审。省农委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经专家评审后,由省农委和省财政厅将拟安排项目意见报省专项资金审核委员会审定批准。
    四、项目实施
    有关市(州)、县(市)农业(特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开展技术培训与指导、资金拨付和检查监督等工作。省农委、省财政厅组织人员择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项目所在县(市、区)将取消下一年度项目申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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