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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河北省牧草种子繁育基地项目申报条件

养殖知识网     发布时间:2018-04-21   

1.品种及区域重点

拟繁育的品种原则上须经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符合种草养畜和生态建设需要,市场前景良好。项目须在拟繁育品种的制种优势区内进行基地建设。根据扶持发展苜蓿产业的需要,对申报苜蓿种子繁育基地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2. 项目单位条件

(1) 原则为专门从事牧草种子繁育营销的企业,并具有较强的草种育繁推技术力量;企业2011 年12 月31 日之前登记并注册开展草种生产经营,注册资本200 万元( 含) 以上;省级( 含) 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2) 已验收的牧草种子繁育基地,且连续3 年赢利,需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加工能力的续建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3) 须拥有拟繁育推广品种的自主知识产权或生产经营权。

(4) 有育种科研力量或技术依托单位。

(5) 有相应的新品种开发潜力或品种资源保护与利用能力。

(6) 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资信等级和较强的自筹资金配套能力。2013 年度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2 倍,资产负债率低于65% 。

(7) 永久性建筑物用地须为自有土地,良种扩繁基地可为租赁或承包土地,租赁或承包合同剩余期限不少于10 年。

(8) 项目单位必须依托有一定技术及推广力量的机构利用部分项目资金( 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8% 以内) 开展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品种改良等公益性服务。

3. 主要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

主要建设内容为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具体包括:草种扩繁及加工必备的仓库、晒场、温室、网室、质检工作室、加工厂房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平整、土壤改良、排灌渠系、田间道路、机井等田间工程建设;输变电线路、电增容设备、围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灌溉、质检、加工、制冷等方面的仪器设备以及相应农机具的购置等。其中用于土地平整和土壤改良的投资总额应控制在财政资金总额的10% 以内。

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14 年度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各类费用比例上限见附表1。

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300 万元以内。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比例参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4. 附件

(1) 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如为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还须提供认定文件复印件。

(2) 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单位2012、2013 年度财务报表( 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 及审计报告;项目单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项目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和资信等级证书,以及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

(3)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草种经营许可证和草种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非省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证书需提供省级行政许可下放证明材料) ;草品种审定证书及品种使用有效授权协议复印件。

(4) 项目单位现有基地、加工储备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 须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 ;现有试验用地及草种生产基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书复印件或企业自身研发力量情况说明。

(5) 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建设地点的规划设计平面图,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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