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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2015 年财政促进金融支持畜牧业发展试点方案

养殖知识网     发布时间:2018-04-15   
为创新财政支农模式,探索采用信贷贴息、担保、保险等方式引导和带动金融资本支持畜牧业发展,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应,特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项目背景

以项目为支撑,积极探索创新可复制、可推广的财政促进金融支持畜牧业发展模式,加快推进农牧结合,发展绿色低碳循环畜牧产业,解决养殖场(合作社、联合体,下同)“贷款难、贷款贵”问题。要强化与金融机构的沟通配合,科学设计试点方案,注重财政资金的安全性和资金使用效益的有机结合,探索满足养殖场在“五化”建设、架子畜及饲料采购等方面信贷需求的有效模式,充分激发养殖户内生活力,进一步提升市场竞争力。

根据因素分配法,依据2014年省统计局公布的各市肉蛋奶总产量,结合单品种主产区发展水平和产业集聚度,选择宿州、合肥、阜阳、六安、安庆、滁州、宣城市等 7个市进行试点,将补贴资金切块下达给市级财政(见附表)。

二、实施名录

重点支持适度规模生猪、蛋鸡、肉鸡、肉牛、肉养殖场进行标准化改扩建,包括节水设施、清粪设施、漏粪地板等改造,实施自动化环境控制,优先支持物联网、全程质量追溯体系管理建设等信息化管理模式。同时,项目向采用健康养殖方式的养殖场倾斜,重点支持微生物发酵床养殖、生态健康养殖等养殖模式。优先选择畜禽养殖联合体试点。

省里切块到市的试点资金,主要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在合作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获得用于支持畜牧业生产时发生的贷款利息、保险费、担保费等融资成本进行一揽子综合补贴。各市用于贷款贴息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切块资金的50%。补贴标准控制在融资总成本的60%以内,单个主体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1)贷款资金贴息补助。养殖场在合作银行贷款用于畜牧业生产的,贷款期限一般为 12 个月,最长不超过 3 年;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 30%以内,年利率最高不超过8%;对合作银行在创新试点项目启动后至 2016 年10月30日期间用于畜牧业生产发展的信贷资金进行贴息补助。试点区域:宿州市、合肥市、阜阳市、六安市、安庆市、滁州市、宣城市。

(2)担保费用补贴。符合条件的养殖场可通过资产抵押、联保等方式取得贷款,对通过省、市、县担保公司担保获得贷款的,根据贷款合同、银行证明和缴纳担保费用证明等,给予养殖场担保费用补贴,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用不得超过担保金额的3%。试点区域:宿州市、合肥市、阜阳市、六安市、安庆市、滁州市、宣城市。

(1)生猪价格指数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市农委(畜牧兽医局)会同市财政局、金融局、保监局制定生猪价格指数保险试点方案。对在保险期间,因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原因造成约定期间保险生猪的猪粮比平均值低于约定猪粮比时(由试点市确定约定猪粮比),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试点期限一年,试点保费分摊比例:养殖场承担保险费用的20%,其余80%由省切块资金和市财政承担。生猪价格指数保险优先在育肥猪保险试点县试点。试点区域:宿州市、合肥市、阜阳市。

(2)家禽养殖风险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市农委(畜牧兽医局)会同市财政局、金融局、保监局制定家禽疫病风险保险试点方案。对在保险期间,因疫病、意外伤害或自然灾害造成死亡的损失,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试点期限一年,试点保费分摊比例:养殖场承担保险费用的20%,其余80%由省切块资金和市财政承担。试点区域:宣城市、安庆市。

(3)贷款保险保费补贴。保险公司对养殖场从合作银行贷款进行贷款保险,对养殖场保险保费进行补贴,保险费率不超过 3%(羊保险费率不超过 6%)。贷款期限由试点市确定。试点区域:六安市、滁州市。

三、项目审批、备案

1.试点市应根据省级发布的项目实施方案,按照《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级农业财政项目资金“四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农财〔2015〕82号)精神,实施公开竞争立项方式,并按照财农〔2015〕556号规定的具体操作程序确定项目实施单位。

2.试点市成立由市农委(畜牧兽医)牵头,财政、纪检、审计、金融等部门参加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项目进行公示、全过程进行监督,落实财经纪律,做到项目专款专用,建章立制。把严廉政风险点贯穿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全过程,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阳光操作原则,保证财政资金使用安全。在项目安排过程中,出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现象,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绝不姑息。

3.省级将补贴资金切块下达到试点市,由市级负责审核、结算。试点市农委(畜牧兽医局)、财政部门要按时上报试点方案的绩效评价报告和资金结算情况。

4.10月30日前,试点市将试点方案报省农委(省畜牧兽医局)。督促合作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于每季度末向试点市农委(畜牧兽医局)书面通报各试点业务开展情况,试点市负责汇总后报送省农委(省畜牧兽医局)。

试点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农委(省畜牧兽医局)反馈。

四、项目评价

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项目安排情况。主要评价项目申报评审、实施内容确定、实施主体选择、资金分配方向和项目实施方案制定等,是否规范操作和公开透明,是否符合资金投入方向。

(2)项目实施成效。主要评价实施方案确定的任务是否完成,操作程序是否符合政策要求、实施结果是否达到预定目标。

(3)项目管理措施。主要评价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检查督导和技术服务、资金管理和使用方式、管理台账和总结统计,信息报送和成果宣传等,是否保障有力和符合规定。

一是自评。试点市农委(畜牧兽医局)对照评价内容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报送省农委(省畜牧兽医局)。二是抽查。省农委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照绩效评价指标进行随机抽查。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五、项目审计

项目实施完成后,由项目所在地农委(畜牧兽医局)牵头,会同财政、纪检、金融等部门组织审计,对项目资金、拨付、使用、管理和效益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将有关审计报告报送省农委。省农委根据审计情况实施开展督查或专项检查。审计报告作为项目检查和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附表

财政促进金融支持畜牧业发展创新试点资金分配表

名称

试点项目资金

(万元)

宿 州 市

450

合 肥 市

450

阜 阳 市

450

六 安 市

450

安 庆 市

400

滁 州 市

400

宣 城 市

400

合计

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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