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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猪大省如何科学引导避免“一关了之”

养殖知识网     发布时间:2018-01-16   

  湖北是畜牧大省,在湖北省畜牧兽医局协调配合下,调研组实地调研了松滋市、仙桃市、浠水县近10个养殖场、沼气站、合作社等主体,获得了丰富的相关材料。

  一是禁养区不等于无畜区。湖北省对规模养殖的标准定义为:生猪≥500头(年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肉牛≥50头(年出栏)、蛋禽≥5000只(年存栏)、肉禽≥10000只(年出栏)。在禁养区内,除科研、教育、旅游或其他特殊原因外,严禁规模养殖,对于规模以下的养殖户来说,不是禁止其养殖行为,而是指导其做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二是限养区不等于少养。限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必须实现废弃物全部资源化利用或达到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即COD低于150mg/L、氨氮低于40mg/L)。严格且明确的标准避免了限养区与禁养区、适养区边界不清的问题,既确保环境质量,也为有处理能力的养殖场留了个口子。

  三是适养区不等于随意养殖区。在该区域内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应当实现废弃物的循环综合利用或达到国家《畜禽养殖业污物排放标准》(即COD低于400mg/L、氨氮低于80mg/L)。也就是说,在适养区同样也不能发生养殖环境污染问题。

  经过调研有如下建议:

  一是合理划定、调整“三区”。针对部分地区过去标准执行过严,禁养区划定范围过大、禁限养明显过度的地区,可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进行适度调整。应做到既保护好环境,又避免走极端。

  二是加大技术支持,注重源头减量和投入品控制,提高利用水平,防范风险。首先,畜禽废弃物中量最大的是水,水的来源主要是圈舍冲洗水和尿液。而冲洗水属于人为造成的,且占比较大,增加了后续利用和处理的难度。应积极推广免冲养殖模式,既能从源头减少液态废弃物的产生量,又为后续资源化利用打好基础。

  三是尽快落实相关政策。要维护《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严肃性,对条例中规定的优惠政策立即执行。根据调研,地方主体反映迫切的主要包括几个方面:一方面,应将有机肥生产纳入农业生产或污染防治范畴,对有机肥生产企业执行农用电价。另一方面,要尽快落实沼气发电上网和可再生能源补贴优惠政策。此外,希望国家出台专门针对有机肥的补贴政策。

  四是根据种植业规模和施肥量,构建合理的畜禽养殖规模。建议根据某一地区测土配方施肥建议,测算当地种植业的肥料需求量和适宜的有机肥养分所占比例,进而推算出畜禽粪便资源需求量和畜禽养殖规模。以此为依据,合理规划该地区畜禽养殖规模,逐步实现种养结合,养分循环利用,经济和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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