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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黑龙江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基地建设项目补贴政策

养殖知识网     发布时间:2018-05-01   
一、扶持对象

扶持采用“种猪养殖场+农户(含农民专业合作社、农垦和森工系统建设的养殖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须在当地注册登记,成员以农民为主,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养殖模式,新建符合标准的存栏基础母猪5000头以上,且存栏育肥猪5万头以上,年可出栏生猪10万头以上的养殖项目。种猪养殖场要与农户签订五年内不改变经营方式明确农户收益的代养协议,并负责统一供种、统一供料、统一技术服务和统一生猪销售。农户负责代养商品猪,且新建生猪存栏规模在1500-6000头,年可出栏生猪3000-12000头的商品猪育肥场。种猪养殖场(公司)自建商品猪育肥场育肥的项目不在扶持范围内。

存栏基础母猪5000头以上的种猪养殖场和年可出栏生猪3000-12000头的商品猪育肥户均指同一个场区最低建设标准。

二、扶持范围

扶持2016年5月1日后开工建设(破土开槽或打桩筑基)的符合扶持条件的生猪养殖项目。已纳入2016年“两牛一猪”项目补助计划的不在补助范围内。

三、建设标准

(一)种猪养殖场:执行省畜牧兽医局制定的《种猪养殖场建设标准》(附件1),并支持先进饲养技术、先进生产工艺、先进养殖模式、绿色生态技术的应用。

(二)商品猪育肥户:具体标准由各县结合实际代养模式确定,要符合防疫、环保、用地规划等有关要求。

四、补助标准

(一)种猪养殖场:按存栏基础母猪5000头为一个单元,每个单元补助1000万元。

(二)商品猪育肥户:贷款额度要与建设规模相匹配,年出栏3000头生猪,贷款额不超过180万元,每增加1000头出栏,贷款额最高增加60万元。省级财政给予贷款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利率超过3年期基准利率的按基准利率计算,贷款利率低于3年期基准利率的按实际利率计算。

五、补助方式

(一)种猪养殖场:项目对种猪养殖场土建、设备投入进行补助,实行“先建后补”。种猪养殖场及与其养殖规模对应的每个商品猪育肥户土建完工并设备安装完成,且存栏基础母猪数量达到确定规模100%、每个商品猪育肥户存栏生猪数量达到确定存栏规模60%以上的纳入补助范围。项目建设期限原则上为2年(从补助计划下达日期开始计算),对于不能按期完成的建设项目取消补助计划。

(二)商品猪育肥户:鼓励担保公司和种猪养殖场为农户担保贷款。省级财政对2016年5月1日至项目通过验收时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垦和森工系统建设的养殖场)用于新建商品猪育肥场土建和设备发生的贷款给予贴息。种猪养殖场和商品猪育肥场项目全部通过验收后,对商品猪育肥场发生的贷款给予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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