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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拖拉机致残销售商与农户共担责

养殖知识网     发布时间:2018-03-28   
江西省安福县一农户无证驾驶拖拉机到农田耕种,操作不当腿被刀片绞伤,自己承担主要责任,销售商承担次要责任。日前,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判决某农机公司赔偿刘某的损失125298.5元,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6年5月30日,刘某从某农机公司购买了某厂家生产的手扶拖拉机1台、旋耕机1台,某农机公司根据刘某的要求配备了柴油机和铁轮,但未随机配送产品使用说明书、合格证、三包凭证给刘某。购买后,刘某对农机尾轮进行了更换。2016年7月9日上午7时许,刘某操作使用拖拉机、旋耕机耕田,倒车前其没有将旋耕机脱档,使刀轴停止旋转,倒车过程中,刘某的脚不慎滑了一下,旋耕机的刀部将刘某的腿绞伤致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没有取得操作证操作使用拖拉机,且在倒车前未将旋耕机脱档,使刀轴停止旋转,使用方法错误,倒车时刘某的脚不慎滑了一下,旋耕机的刀部将刘某的腿绞伤,对此刘某应承担主要责任。某农机公司销售拖拉机、旋耕机时,未向刘某提供使用说明书,对此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某厂家对此没有责任,故本院酌定某农机公司赔偿刘某20%的损失即12529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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