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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出台畜禽水产品抗生素及兽药使用通告

养殖知识网     发布时间:2017-03-24   
  广东省食安办、省通信管理局、省农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六部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2017年第1号,以下简称“通告”),进一步引导和督促兽用抗生素生产经营使用主体、畜禽屠宰者、畜禽水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等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法律责任,履行法律义务,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通告》要求,兽用抗生素生产经营使用主体、畜禽屠宰者、畜禽水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隐患,确保产品质量安全。严格规范生产经营,严格遵守休药期规定,严禁使用禁用化合物,禁止超范围、超限量使用畜禽水产品抗生素及兽药。    《通告》指出,专项整治重点有七个方面:一是整治规范兽用抗生素生产经营行为,禁止违法生产经营不符合规定的兽用抗生素。二是整治规范兽药使用行为,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不按兽用处方药规定使用处方药、滥用抗菌药物等违法行为。三是整治利用互联网发布兽药信息及销售兽药的违法行为,规范第三方交易平台、各类兽药企业的网络宣传和经营兽药等活动。四是整治规范畜禽水产品市场销售行为,督促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严厉打击在销售过程中添加氯霉素、硝基呋喃、孔雀石绿等禁用兽药及化合物的违法行为。五是整治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和暂养行为,依法查处在水产品暂养期间使用禁用兽药及化合物等违法行为。六是整治抗生素等兽药残留超标问题,强化畜禽水产品监督抽检,对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样品涉及的上下游生产经营者进行追溯和查处。    《通告》还鼓励社会公众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社会监督,举报违法犯罪行为,实行举报奖励,推动构建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五部门工作部署,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工作从2016年8月至2017年12月,分为四个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8-10月)、自查自纠阶段(2016年11月-2017年3月)、集中整顿阶段(2017年4-10月)以及检查总结阶段(2017年11-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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