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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检验检疫的历史沿革和依据

养殖知识网     发布时间:2017-02-24   
  生猪屠宰检验和检疫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项工作。屠宰检验包括违禁物质检测、药物残留检测、肉品品质检验、动物疫病检查等内容;屠宰检疫仅是在判定动物及动物产品是否有规定动物疫病后作出行政许可。   2004年   我国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   2007年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对《动物防疫法》进行了修订,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取消了原“两厂”自检的规定,设定屠宰检疫为一项行政许可,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不能再委托企业自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2007年   农业部废止了《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   2010年   制订了《生猪屠宰检疫规程》。此时,肉品品质检验仍由企业按照商务部门的规定实施。   2013年   商务部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入了农业部。依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要求,按照编制部门对农业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由农业部门承担。至此,生猪的屠宰检疫、肉品品质检验等均由农业部门监管。执法实践中,地方农业主管部门往往会将肉品品质检验监管的职责委托给下属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生猪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屠宰检疫。   2.检疫对象   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猪副伤寒、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丝虫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3.2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   4.1 查证验物 查验入场(厂、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4.2 询问 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4.3 临床检查 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4.4结果处理   4.4.1 合格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生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4.4.2 不合格 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5 消毒 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5.检疫申报   5.1 申报受理 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5.2 受理方式 现场申报。   6.宰前检查   6.1 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6.2 结果处理   6.2.1 合格的,准予屠宰。   6.2.2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6.2.2.1 发现有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6.2.2.2 发现有猪丹毒、猪肺疫、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猪副伤寒等疫病症状的,患病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同群猪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6.2.2.3 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6.2.2.4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6.2.2.5 确认为无碍于肉食安全且濒临死亡的生猪,视情况进行急宰。   6.3 监督场(厂、点)方对处理患病生猪的待宰圈、急宰间以及隔离圈等进行消毒。   7.同步检疫   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猪的头、蹄、内脏、胴体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   7.1 头蹄及体表检查   7.1.1 视检体表的完整性、颜色,检查有无本规程规定疫病引起的皮肤病变、关节肿大等。   7.1.2 观察吻突、齿龈和蹄部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等。   7.1.3放血后退毛前,沿放血孔纵向切开下颌区,直到颌骨高峰区,剖开两侧下颌淋巴结,视检有无肿大、坏死灶(紫、黑、灰、黄),切面是否呈砖红色,周围有无水肿、胶样浸润等。   7.1.4 剖检两侧咬肌,充分暴露剖面,检查有无猪囊尾蚴。   7.2 内脏检查 取出内脏前,观察胸腔、腹腔有无积液、粘连、纤维素性渗出物。检查脾脏、肠系膜淋巴结有无肠炭疽。取出内脏后,检查心脏、肺脏、肝脏、脾脏、胃肠、支气管淋巴结、肝门淋巴结等。   7.2.1 心脏 视检心包,切开心包膜,检查有无变性、心包积液、渗出、淤血、出血、坏死等症状。在与左纵沟平行的心脏后缘房室分界处纵剖心脏,检查心内膜、心肌、血液凝固状态、二尖瓣及有无虎斑心、菜花样赘生物、寄生虫等。   7.2.2 肺脏 视检肺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检查肺实质有无坏死、萎陷、气肿、水肿、淤血、脓肿、实变、结节、纤维素性渗出物等。剖开一侧支气管淋巴结,检查有无出血、淤血、肿胀、坏死等。必要时剖检气管、支气管。   7.2.3 肝脏 视检肝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观察有无淤血、肿胀、变性、黄染、坏死、硬化、肿物、结节、纤维素性渗出物、寄生虫等病变。剖开肝门淋巴结,检查有无出血、淤血、肿胀、坏死等。必要时剖检胆管。   7.2.4 脾脏 视检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检查有无肿胀、淤血、坏死灶、边缘出血性梗死、被膜隆起及粘连等。必要时剖检脾实质。   7.2.5 胃和肠 视检胃肠浆膜,观察大小、色泽、质地,检查有无淤血、出血、坏死、胶冻样渗出物和粘连。对肠系膜淋巴结做长度不少于20厘米的弧形切口,检查有无淤血、出血、坏死、溃疡等病变。必要时剖检胃肠,检查黏膜有无淤血、出血、水肿、坏死、溃疡。   7.3 胴体检查   7.3.1 整体检查 检查皮肤、皮下组织、脂肪、肌肉、淋巴结、骨骼以及胸腔、腹腔浆膜有无淤血、出血、疹块、黄染、脓肿和其他异常等。   7.3.2 淋巴结检查 剖开腹部底壁皮下、后肢内侧、腹股沟皮下环附近的两侧腹股沟浅淋巴结,检查有无淤血、水肿、出血、坏死、增生等病变。必要时剖检腹股沟深淋巴结、髂下淋巴结及髂内淋巴结。   7.3.3 腰肌 沿荐椎与腰椎结合部两侧肌纤维方向切开10厘米左右切口,检查有无猪囊尾蚴。   7.3.4 肾脏 剥离两侧肾被膜,视检肾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质地,观察有无贫血、出血、淤血、肿胀等病变。必要时纵向剖检肾脏,检查切面皮质部有无颜色变化、出血及隆起等。   7.4 旋毛虫检查 取左右膈脚各30克左右,与胴体编号一致,撕去肌膜,感官检查后镜检。   7.5 复检 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   7.6 结果处理   7.6.1 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对分割包装的肉品加施检疫标志。   7.6.2 不合格的, 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7.6.2.1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的,按6.2.2.1、6.2.2.2和有关规定处理。   7.6.2.2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监督场(厂、点)方对病猪胴体及副产品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处理,对污染的场所、器具等按规定实施消毒,并做好《生物安全处理记录》。   7.6.3 监督场(厂、点)方做好检疫病害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7.7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做好卫生安全防护。   8.检疫记录   8.1 官方兽医应监督指导屠宰场(厂、点)方做好待宰、急宰、生物安全处理等环节各项记录。   8.2 官方兽医应做好入场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等环节记录。   8.3 检疫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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