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浙江省农机补贴实施办法
养殖知识网 发布时间:2016-07-14
浙江省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满足粮油及十大农业主导产业机械化发展需求,加快农业领域“机器换人”步伐,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领域“机器换人”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19号)和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实施意见》(浙农计发〔2015〕9号)、《关于做好2016年部分中央财政支农项目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农计发〔2016〕11号)等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目的 解决粮油及十大主导产业关键薄弱环节机械化问题,将未列入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范围或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但确属当前农业生产急需、具有先进性和较好推广前景的农业机械列入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切实发挥省级资金对地方特色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扶持作用。 二、补贴对象和产品范围 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优先满足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示范性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的购机需要。对单轨运输机、设施大棚等使用寿命较长、价值较高的机械和设施,鼓励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规模较大的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购置。 列入省级农机购置补贴的产品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尚未列入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范围但确属当前农业生产急需、先进适用、节能环保和推广前景良好的产品。重点支持我省粮油及十大主导产业所需的薄弱环节机械和标准化设施大棚(含玻璃温室)。列入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范围的农机装备还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填补我省农机化发展空白,具有重大技术创新,原理与结构具有重大改进的;或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替代进口、实现自主制造的;或具有重大集成创新,对节本增效有显著效果的高性能、智能化的产品。列入《浙江省农业机械产品需求与科研导向目录》的产品优先予以补贴。已列入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范围,但符合上述要求的产品,可在享受中央农机购置补贴基础上实行省级累加补贴,以加大推广力度。 (二)获得省级以上有效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无法进行推广鉴定的,应有农机推广鉴定机构或其他具备该类产品性能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性能检测报告。标准化设施大棚(含玻璃温室)通过定期公开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补贴入围的生产企业及其产品。 三、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根据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总量和该类产品的需求程度、推广难度确定,最高补贴额不超过该类产品平均售价的50%。省级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对购置同一种类、同一档次的产品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由省农机局另行公布)。当同一档次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经省农机局核实后对补贴标准作出调整,按调整后的补贴标准执行。产销企业对其申报的产品售价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发现补贴额超过50%的,应及时报告省农机局单独核定补贴额。因补贴资金规模所限当年未能享受到补贴的购机者,可在当年度完成补贴申请,下一年度优先享受补贴。 补贴对象年度内可享受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总额限制:个人不超过5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含家庭农场)不超过50万元。 四、产品认定和归档 在市场需求调查基础上,通过专家论证、网上公示等环节进行认定。具体认定和归档程序: (一)确定范围。省农机局根据前期需求调查,拟定产品补贴种类、分档技术参数和配置要求方案。在此基础上组织农机购置补贴专家对拟补贴产品的分档科学性、安全性、先进性、可靠性和推广前景进行论证。通过论证的产品进行网上公示。 (二)发布公告。公示无异议的,向社会公布拟补贴产品种类、分档技术参数和配置要求,并发布归档公告。 (三)企业申报。生产企业按照我省现行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归档要求,在“浙江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自助归档系统”(以下简称“自助归档系统”)中进行申报,同时寄送生产企业承诺书和产品性能检测报告至省农机局备案。生产企业在申报产品归档时还应提供农机推广鉴定机构或其他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品目归属证明。 (四)产品归档。省农机局负责定期公示通过自助归档系统审核的产品,公示无异议的,直接导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进行补贴操作。 设施大棚由省农机局通过组织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入围生产企业及其产品范围。 五、操作程序 实行“自主购机、敞开补贴、先买后办、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操作方式。补贴对象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申请资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机械设备类和设施大棚操作程序按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实施意见》(浙农计发〔2015〕9号)的规定执行。需要立项的补贴产品种类按照设施大棚操作程序操作,由省农机局另行公布。 六、保障措施 (一)成立专家组。成立由农机管理部门、农机推广鉴定机构、科研院所等人员组成的农机购置补贴专家组,对产品补贴种类、产品分档及主要技术参数指标和基本配置要求等内容进行科学论证。 (二)明确责任。落实生产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诚信体系建立。生产企业自主申报、自担责任,在自助归档系统中报送产品信息、产品价格和补贴额。生产企业对其申报的产品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现产销企业违规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补贴资格,不得参与补贴经营活动。 (三)强化监督。按照“阳光购机”要求,试点补贴产品从产品确定、补贴资金申请、发放等多个环节全过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采取公开投诉渠道、受理和查处投诉举报的办法,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抽查补贴产品,切实加强政策监管。 (四)绩效评估。结合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考核工作,由省农机局组织对新产品年度补贴绩效的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新产品补贴种类增减调整的参考依据。
为满足粮油及十大农业主导产业机械化发展需求,加快农业领域“机器换人”步伐,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领域“机器换人”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19号)和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实施意见》(浙农计发〔2015〕9号)、《关于做好2016年部分中央财政支农项目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农计发〔2016〕11号)等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目的 解决粮油及十大主导产业关键薄弱环节机械化问题,将未列入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范围或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但确属当前农业生产急需、具有先进性和较好推广前景的农业机械列入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切实发挥省级资金对地方特色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扶持作用。 二、补贴对象和产品范围 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优先满足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示范性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的购机需要。对单轨运输机、设施大棚等使用寿命较长、价值较高的机械和设施,鼓励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规模较大的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购置。 列入省级农机购置补贴的产品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尚未列入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范围但确属当前农业生产急需、先进适用、节能环保和推广前景良好的产品。重点支持我省粮油及十大主导产业所需的薄弱环节机械和标准化设施大棚(含玻璃温室)。列入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范围的农机装备还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填补我省农机化发展空白,具有重大技术创新,原理与结构具有重大改进的;或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替代进口、实现自主制造的;或具有重大集成创新,对节本增效有显著效果的高性能、智能化的产品。列入《浙江省农业机械产品需求与科研导向目录》的产品优先予以补贴。已列入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范围,但符合上述要求的产品,可在享受中央农机购置补贴基础上实行省级累加补贴,以加大推广力度。 (二)获得省级以上有效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无法进行推广鉴定的,应有农机推广鉴定机构或其他具备该类产品性能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性能检测报告。标准化设施大棚(含玻璃温室)通过定期公开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补贴入围的生产企业及其产品。 三、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根据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总量和该类产品的需求程度、推广难度确定,最高补贴额不超过该类产品平均售价的50%。省级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对购置同一种类、同一档次的产品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由省农机局另行公布)。当同一档次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经省农机局核实后对补贴标准作出调整,按调整后的补贴标准执行。产销企业对其申报的产品售价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发现补贴额超过50%的,应及时报告省农机局单独核定补贴额。因补贴资金规模所限当年未能享受到补贴的购机者,可在当年度完成补贴申请,下一年度优先享受补贴。 补贴对象年度内可享受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总额限制:个人不超过5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含家庭农场)不超过50万元。 四、产品认定和归档 在市场需求调查基础上,通过专家论证、网上公示等环节进行认定。具体认定和归档程序: (一)确定范围。省农机局根据前期需求调查,拟定产品补贴种类、分档技术参数和配置要求方案。在此基础上组织农机购置补贴专家对拟补贴产品的分档科学性、安全性、先进性、可靠性和推广前景进行论证。通过论证的产品进行网上公示。 (二)发布公告。公示无异议的,向社会公布拟补贴产品种类、分档技术参数和配置要求,并发布归档公告。 (三)企业申报。生产企业按照我省现行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归档要求,在“浙江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自助归档系统”(以下简称“自助归档系统”)中进行申报,同时寄送生产企业承诺书和产品性能检测报告至省农机局备案。生产企业在申报产品归档时还应提供农机推广鉴定机构或其他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品目归属证明。 (四)产品归档。省农机局负责定期公示通过自助归档系统审核的产品,公示无异议的,直接导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进行补贴操作。 设施大棚由省农机局通过组织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入围生产企业及其产品范围。 五、操作程序 实行“自主购机、敞开补贴、先买后办、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操作方式。补贴对象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申请资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机械设备类和设施大棚操作程序按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实施意见》(浙农计发〔2015〕9号)的规定执行。需要立项的补贴产品种类按照设施大棚操作程序操作,由省农机局另行公布。 六、保障措施 (一)成立专家组。成立由农机管理部门、农机推广鉴定机构、科研院所等人员组成的农机购置补贴专家组,对产品补贴种类、产品分档及主要技术参数指标和基本配置要求等内容进行科学论证。 (二)明确责任。落实生产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诚信体系建立。生产企业自主申报、自担责任,在自助归档系统中报送产品信息、产品价格和补贴额。生产企业对其申报的产品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现产销企业违规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补贴资格,不得参与补贴经营活动。 (三)强化监督。按照“阳光购机”要求,试点补贴产品从产品确定、补贴资金申请、发放等多个环节全过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采取公开投诉渠道、受理和查处投诉举报的办法,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抽查补贴产品,切实加强政策监管。 (四)绩效评估。结合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考核工作,由省农机局组织对新产品年度补贴绩效的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新产品补贴种类增减调整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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