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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最大贪腐案:畜牧局局长将草原当成“提款机”

养殖知识网     发布时间:2017-03-29   
  “好处大家享受,风险却是我们担”,在不平衡心理驱使下,四川省阿坝州农业畜牧局原局长卢军一步步成为阿坝州建州以来涉案金额最大贪腐案“主角”——   草原成了他的“提款机”   1.jpg   图:刘斌被带至法庭;图:大草原公司经营的牧草种子;图:阿坝州农业畜牧局大楼;图:卢军被带至法庭,接受审判;图:卢军的悔过书,表示会重新做人。   官至正县级、享受副厅级待遇的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农业畜牧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卢军如草原狼一样,在青草连茵的阿坝大草原上拥有巨大的影响力。随着 时间的推移,行事谨慎的他逐渐暴露出贪婪本性,侵吞公款1600余万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70余万元,挪用公款60万元。本案也由此成了阿坝州建州以来 查办的最大一起贪污案。   2016年5月9日,阿坝州茂县法院对卢军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300万元。   “合法”公司外衣深埋贪腐种子   1962年11月,卢军出生在一个普通牧民家庭。1976年,未满15岁的他参加工作。在组织的培养下,小学未毕业的他逐渐成长为一名正县级并享受副厅级待遇的领导干部。   2005年,卢军到阿坝州畜牧局工作。该局下属事业单位中有两个下属企业,分别为四川阿坝大草原草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大草原公司)和四川绿源草业 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简称绿源公司)。卢军本想将公司经营好、发展好,为阿坝牧业作贡献,给藏区牧民谋福祉,谁成想,这个大草原公司助推卢军蜕化成了一名贪 腐分子,让他不断伸出贪欲之手。   一个看似合法的有限责任公司,怎会在卢军的贪腐生涯中扮演着如此重要的角色?这还得从大草原公司性质说起。   2003年下半年,阿坝州畜牧局党组班子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成立大草原公司,由州畜牧局下属事业单位草原站进行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草原站站长兼任,主 要经营草种子的买卖、供应、草种生产、销售、草业畜牧项目咨询、管理草原生态保护项目等业务。成立大草原公司主要基于五方面考虑:一是为了适应国家草原建 设项目的需要,二是为了弥补州畜牧局和草原站的公务经费不足,三是解决半农半牧区牧业发展所需要的资金,四是适当解决一些州畜牧局职工的福利待遇,五是为 了对牧草种子服务部进行规范管理。   大草原公司成立之初,就带有“打擦边球”的意味。为了规避一些政策和风险,当时的畜牧局同意在注册登记时进行一些“技术性”处理,让本该是全民所有的大草原公司穿上了“马甲”,摇身一变成了有限责任公司。   承办该案的检察官介绍:“大草原公司成立时的   承办该案的检察官介绍:“大草原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金50万元中的31万元,是由阿坝州草业服务中心(全民所 有制)出资,19万元由职工筹集。2004年大草原公司将职工筹集的19万元退还给职工,资金来源也是草原服务部转给大草原公司的钱,且大草原公司虚列股 东名单,虚假出资,股东全是草原站的工作人员,从未给职工分过红利。虽然大草原公司工商登记上是有限责任公司,实质上是由阿坝州畜牧局草原站统一管理,是 阿坝州畜牧局草原站的下属企业。”   大草原公司成立后逐渐取代种子服务部的地位,接受服务部的所有业务,而服务部也先后分5次将300余万元资金、价值12万余元的红豆草、黑麦草、披碱草等牧草种子库存以及2万余条的种子包装袋移交给了大草原公司。   随着大草原公司账面上的资金越积越多,深埋其中的贪腐种子也渐渐萌芽,并在卢军担任阿坝州农业畜牧局党组书记、局长的那一年破土而出。   审计风波促他为自己“考虑”   2009年,卢军任阿坝州畜牧局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党组、行政全面工作。这一年,卢军召集大草原公司的人员开会,确定今后公司的开支必须要经过他和兼 任大草原公司总经理的草原站站长刘斌(另案处理)签字才能报销。财政大权的回收意味着,卢军在大草原公司的管理中拥有绝对权力,也为他今后套取该公司资金 提供了便利。   2011年上半年,阿坝州审计局在对大草原公司进行审计时,对该公司的性质提出质疑,并指出草原站继续开办大草原公司的做 法不妥,要求大草原公司与草原站脱钩。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让卢军看见了大草原公司背后的隐患,也让他的思想发生了变化。他说:“大草原公司现在的业务做得 比较好,公司资金比较充裕,利润也越来越多。现在好处大家在享受,但是风险却是我和刘斌在承担。”卢军心理开始不平衡,决定为自己多考虑一点,滋生了将钱 运作出来为自己所有的想法。   2012年,随着国家政策越来越严,卢军为自己考虑的心思也越来越浓。他找到刘斌说:“现在全国财务都管得 严,公司做大也没有意义。我当局长也当不了多久,你的年龄也差不多了,我们不会一直负责公司。我们把公司的钱作一些处理,账面上少摆点钱。”刘斌与卢军的 想法不谋而合。两人多次商量后,决定由刘斌负责具体运作,卢军负责在套钱的虚假发票上签字,再通过财务平台将账报出来。   与卢军达成共识后,刘斌开始着手办理套钱事宜。他在检察机关供述:“我测算每年处理出来两三个业务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我也跟卢军说这事要做得稳当,就需要多找几家可靠的公司多倒几道手。”   为了便于刘斌运作这件事,卢军专门给与大草原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四川某草业公司董事长李志(化名)打招呼,要求他配合刘斌的行为,让其公司帮忙过账和处理 一些相关事宜。卢军对李志说:“你们一直以来都和大草原公司合作得很好,以后还是要一如既往地支持刘斌。”碍于情面和公司的业务发展,李志答应了他们的要 求。   通过同样的方式,刘斌还先后说服四川一草业公司和北京某种业公司为其套取资金提供方便。   为了营造真实的交易场景,让套取资金行为不被人察觉,刘斌制造一条完整的交易链条来掩人耳目。他还找到甘肃某种子经营部的王文(化名),要求他提供虚假采购草种的发票配合走账。   承办该案的检察官介绍,刘斌主要是通过虚假交易、虚列开支、虚增单价等方式来套取大草原公司的资金。首先,他让大草原公司的出纳银花(另案处理)以种子 采购款的形式将钱转到上述三个种业公司的账上,然后再安排王文按照他提供的金额向这三个公司开具虚假草种发票,最后这三个公司再将收到的钱转到王文的卡 上。   王文说:“我和四川某草业公司、四川另一草业公司、北京某种业公司除了少量的真实业务往来外,其他的交易根本没有发生。刘斌用我的身份证办理了一张工商银行卡,该卡一直由他保管,套取的资金也转到了这张卡上。”   在疯狂套取资金的同时,卢军他们意识到通过这种方式来获取利益存在极大的风险。为了规避风险和一些政策上的限制,他们决定利用自己熟悉牧草种子行业的优 势和行业内的一些人脉关系,成立四川省新欣生态草业有限公司(下称新欣公司),开展和大草原公司同类经营业务。公司股东名义上由刘斌亲戚担任,但实际控制 人为卢军和刘斌。新欣公司自成立时起便成为卢军他们套取资金的工具。   公诉机关指控,截至2014年,刘斌采用虚假手段大肆套取“退牧还 草”项目资金,其中通过四川某草业公司套取大草原公司资金624.53万余元、通过四川另一草业公司套取513.32万元、通过北京某种业公司套取 122.4万元、通过新欣草业公司套取资金224.49万余元,共计1484.74万余元。   反腐利剑斩断贪婪之手   卢军的手不只频频伸向大草原公司的资金。2005年,在阿坝州天然草原退牧还草钢质网围栏物资采购招标代理中,卢军为林德(化名)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其所送现金30万元。   2009年,在处置阿坝州畜牧局位于都江堰市的房产过程中,卢军与刘斌商议,由刘斌安排大草原公司出纳银花将卖房款中的56万元予以截留。随后卢军伙同刘斌、银花等人将该款予以私分,卢军分得20万元。   在处置房产的过程中,卢军与李鹏(化名)认识,2009年3月,他应李鹏借款请求,安排刘斌从大草原公司支出人民币60万元。   2014年上半年,卢军与刘斌商议后,指使大草原公司的出纳银花与另一名会计将几年来通过虚开种子加工费、虚列人工工资等方式套取的大草原公司资金118万元予以私分,卢军分得40万元,全部用于新欣草业公司的注册。   2015年初,卢军安排刘斌从大草原公司支取5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公诉机关指控,卢军在工作中多次接受下属贿赂。2007年至2010年期间,刘斌为在工作中得到卢军的关照,先后四次送给卢军现金140万元。刘斌说: “我以王文的名义将购买的牧草种子销售给大草原公司,按规定我不能做生意,为了得到卢军的允许和支持,我先后4次送给他140万元。送的钱是我与大草原公 司交易赚取的利润。”   2015年初,卢军在筹办其女儿婚礼期间,绿源公司负责人张扬(化名)为在工作中得到卢军的关照,送给卢军价值人民币6.84万元的婚礼用酒。而张扬则通过虚列人工工资的方式将该费用从监理站的经费中予以列支。   2015年9月28日,四川省检察院指定茂县检察院对卢军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一案进行立案侦查。同年11月5日,经阿坝州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其执行逮捕。   2016年1月4日,该案由茂县检察院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说:“卢军在接受阿坝州纪委的调查时,主动交代纪委未掌握的违法违纪事实,如实供述自己涉嫌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同时积极检举他人的犯罪线索,经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具有立功行为。在立案侦查期间,卢军受贿、贪污的赃款大部分已退赃和追缴。”   3月17日,茂县检察院依法对卢军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一案提起公诉。5月9日,四川省茂县法院依法对卢军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依法认定被告人卢军在担任阿坝州农业畜牧局党组书记、局长时,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国家资金1653.74万余元,收受他人贿赂176.84万元,挪用公款 60万元,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及挪用公款罪,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0万元;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有投案自首情节,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300万元。宣判后,卢军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目前,该 案二审正在进行中。   案后说法   随着国家对藏区涉农惠民扶贫力度的不断加大,草原建设资金的投入也在不断增多。本案中,卢军在担任阿坝州农业畜牧局党委书记、局长期间,利用手中权力, 决定将本该用于国家草原建设项目及牧区牧业发展的大草原公司资金采取虚开发票、重复报账、虚列销售款等手段侵吞、贪污公款,把本应惠及牧区老百姓的草原发展资金当作个人的提款机,涉案金额上千万元。对于阿坝州这样一个川西北边远又贫困的少数民族聚居区来说,卢军等人的涉案金额之大令人震惊。   此案折射出的问题,一是相关单位对畜牧系统大草原公司的设立、运转等监管不严。大草原公司为全民所有制公司,在发展过程中本应与畜牧局草原站脱钩,却还 一直披着“合法”的外衣,被“非法”经营着,充裕的公司资金、丰厚的销售利润、无人监管的运行方式,其本身存在贪腐的病灶和温床。   二是 畜牧局党委政府在制度上监督制约不到位,使卢军在担任阿坝州畜牧局党委书记期间,手中权力很大而且集中,大草原公司的资金随意支配,没有任何监督和约束。 在草原公司管理中,对隶属的草种基地牧草销售、资金回转等方面履职也不到位,使卢军有空隙可钻,能够伙同刘斌等人轻易把公司资金套取出来。   为此,我们必须加强领导干部的廉政教育,引导全社会遵从为官需廉的价值观,营造“不想腐”“不愿腐”的政治生态环境;同时,要通过规矩将权力的运用规范下来,充分运用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法律监督等,形成监督合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形成“不能腐”“不敢腐”的局面。   (四川省阿坝州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 刘志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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