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养殖场暗管偷排粪液被抓现行
12月7日,因以暗管和渗坑等不正当方式违法排污且屡教不改,北碚区东阳街道先锋村一生猪养殖场的经营者谭某,被北碚区公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处以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这也是北碚区首例环境违法行政拘留案件。
北碚区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孙卫介绍,今年10月21日,北碚区环保执法人员在对谭某生猪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生猪养殖场养殖废水经暗管和渗坑直接排入外部环境,并经河沟流入嘉陵江,属于不当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通过检测发现,该养殖场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磷酸盐等指标的测量值分别是《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值的23倍、15.1倍、45.8倍和137倍。因此,执法人员向谭某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停止环境违法行为。但在11月3日,执法人员再次来到该生猪养殖场检查时,其并未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12月8日,记者在该生猪养殖场看到,养殖场总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生猪存栏量超过400头。在养殖场围墙外,4个渗坑里满是未经任何处理、散发着恶臭的粪液,渗坑外连接着一根直径约为10厘米、长度超过20米的管道。一部分粪液则直接流入养殖场周边的田地中,另一分部粪液通过管道排放到附近的一条小河沟,最终流入嘉陵江。
北碚区农委畜牧兽医局局长涂勋初介绍,北碚区自2012年开始在辖区内划定养区,规定城镇建成街道、二环以内两江新区范围、次级河流两岸一公里范围内、饮用水源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等区域内禁止进行畜禽养殖。
谭某的生猪养殖场不仅位于禁养区范围,同时,其通过暗管及渗坑违法排污并拒不改正,北碚区环保局依照《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对该养殖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于11月26日将谭某移送北碚区公安分局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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