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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蛙无公害生产的有关要求

养殖知识网     发布时间:2020-05-15   

鉴于林蛙无公害生产技术涵盖林蛙养殖生产的全过程,包括产前、产中、产后等一系列环节,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对其无公害生产要求及标准,在此作一统一表述,避免在以下各节中一一赘述。

(一)水质要求

养殖林蛙的水质不得带有异色、异臭、异味。水体中汞、镉、铬、锌、氟化物、石油类、易挥发酚等物质的含量必须符合《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标准(NY 5051-2001)》的规定。

(二)养殖场地环境要求

养殖生产场地周围无化工厂.临近农田施放农药不会流入养殖场所内,水质清新无污染;空气中悬浮颗粒物(Tsp)、二氧化硫(SO2) 氮氧化物(NOx)和氟化物的浓度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的规定;养殖生产场地土壤中的汞、镉、铅、砷·铬(六价)·铜·锌及六六六、DDT的残留量符合《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环境要求(GB/T 18407.4-2001)》的规定。

(三)亲蛙、蛙种及卵团的要求

在养殖生产中购买可移植引进亲蛙、蛙种及卵团时,一定要求在无公害生产基地培育生产的,并经严格检疫。

(四)饵料要求

活饵料要求新鲜干净无污染;配合饵料应符合GB13078的,规定,使用促长素、氨基酸、矿物质及防腐剂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或标准,不得添加国家禁用的药物(如已于2002年3月5 日发布的农牧发「2002〕1号文《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中所列的药物)。

(五)病害防治用药要求

提倡生态综合防治,改善养殖水体生态环境、坚持“全面预防,积极治疗,防重于治,防治结合”的原则。使用的药物必须符合农业行业标准《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NY5071- 2002)》及其他国家有关无公害水产品生产的规定和标准。

(六)其他方面的要求

对于出口的林蛙产品,尚需注意了解进口国的有关要求和标准或国际通用标准;产品包装材料必须是符合国家批准可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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